判決書顯示,張某的家屬陳述,2023年1月9日21時許,張某與其他三人在濮陽市一家火鍋店包間內吃飯喝酒。
期間孟某某、段某某先行離開,23時許,飯店老闆聽到包間內有吵鬧聲以及杯子摔碎的聲音,發現張某後腦流血,飯店老闆拿紙巾讓張某止血。
10分鐘後,已經醉酒的張某和楊某兩人離開飯店。
由於張某一直未歸,其家屬多次與楊某聯繫,楊某未告知張某的具體位置,後楊某將電話關機。
次日早上7時許,派出所員警告訴張某家屬,其躺在一小區北門附近,張某被送至醫院後因失血過多搶救無效死亡。
同年5月5日,濮陽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出具《鑑定書》,鑑定意見為張某符合在患有冠心病、冠脈肌橋的基礎上,因頭部損傷引起較大量失血及生前乙醇攝入造成急性乙醇中毒,而最終死於呼吸循環功能衰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