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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勝訴了!
2018年2月26日,在廈門中級人民法院,第三巡迴法庭對這起案件進行公開開庭再審,林翠妍和洪仲海都不知道誰會是這場審判的勝利者。
法庭爭辯的焦點,一個是洪仲海在本案中主張的債權是否真實存在,具體包括債權是否已經發生和消失。二個是二審法院的審判程序是否違法。
林翠妍此時拿出了蓋了章的銀行流水單,因為之前就是吃了沒蓋章的虧,於是作為公司法人代表,來了個神操作,她去把公章掛失了,然後重新製作了一個公章,於是也順利從銀行拿到蓋章的流水單。
洪仲海說,錢往來於不同主體,跟本案無關,那個錢不是還款的錢,難道別人打的錢,也是你還的錢嗎?簡單來說,就是流水單上轉給他的錢,沒備註是還款的三千萬。不得不說,洪仲海邏輯滿分呀。
來到第二個爭論焦點,就是二審審判程序是否違法。
江必新大法官在法庭解釋,在一般情況下,因林翠妍是元華公司的法人代表,應當有能力獲得公司的銀行帳戶明細,因此原審法院以元華投資公司有義務有能力向法院提交財務憑證為由,未准許林翠妍的申請,符合一般情況下的處理原則,但二審法院未能注意到民間借貸關係的特殊情形。
也就是說凡事總有萬一,不能一概而論。
合議庭經過嚴禁程序,決定對這個案子當庭宣判,因洪仲海實際掌管元華公司的印章和帳戶,在不能提供合理解釋的情況下,上述款項劃轉行為依法認定為洪仲海已經收回了相應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