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審酌後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明定,若受處分人主張行為應由他人負責,需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相關申請,若未依時辦理即視為駕駛本人,日後不得再爭執。法院認為,曾男雖知李男才是駕駛,卻未依法完成歸責程序,自然須承擔罰單及後續處分。
其中一張超速違規更是需要依法弔扣車牌6個月,法院解釋,此類處分本來就是針對車主設計,與實際駕駛人無關,因車主負有管理義務,若無法證明已盡到監督責任,便難以免除法律責任。台中地院最終認定裁決處處分正當,判曾男敗訴,並需負擔300元訴訟費。案件仍可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