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證據不足,潘某夫婦沒有拿出證據證明地下室的產權登記狀況,因此不適用從物隨主物轉讓的規則,另外合同里並沒有約定轉讓地下室使用權,因此一審法院駁回了潘某、梁某的訴請。
潘某夫婦不服再次上次,經過法院二次審理,該地下室是由自行車車庫的一部分,屬於全體業主所有,而趙某將這個房子賣出後,並無其他房產,因此趙某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搬離地下室,然後歸還給潘某夫婦。
這些合同「陷阱」,你一定得知道!
江蘇這起買房糾紛給大家敲響了警鐘,在簽訂合同前,一定要睜大雙眼,仔細審查。
現實中,類似的合同 「陷阱」 可不少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