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繡
文繡也不甘示弱,當即回了一封信給文綺:
「妹與兄不同父,不同祖,素無來往,妹入宮九載未曾與兄相見一次,今我兄竟肯以族兄關係,不顧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及三百二十五條之規定,而在各報紙上公然教妹耐死。又公然誹謗三妹,如此忠勇殊堪欽佩。惟妹所受祖宗遺訓,以守法為立身之本:如為清朝民,即守清朝法;如為民國民,即守民國法。遜帝前被逐出宮,曾聲明不願為民國國民,故妹袖藏利剪,預備隨遜帝殉清。嗣因遜帝來津,做民國國民一分子,妹又豈敢不隨?」
一切都無法回頭,文繡於9月4日態度堅決地向溥儀提出失婚3個條件:一是雙方徹底脫離,各不相擾;二是我日常使用的衣物已經開列了清單,應照此單全部付給,不得拒絕;三是必須撥付贍養費15萬元(大洋)。
此後,雙方展開了多次談判,最終爭議點在贍養費的數額上。文繡為儘快結束跟溥儀的婚姻,她作出了很大的讓步,最後贍養費數額定在5.5萬元。事情已經到了這一步,溥儀只能同意失婚。